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81执异190号
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1幢2002室A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下村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3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其他,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3日出生,住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2016)浙0381执6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务催收公告。经审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宏泰冷冻有限公司、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息。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温州市鹿城区**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并于2019年5月8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金秀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