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塘下供水有限公司与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6767号

原告:瑞安市塘下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6328141Q),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办事处山官村。

法定代表人:吴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勇,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宣宣,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1741914D),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

法定代表人:陈批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颖,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塘下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塘下供水公司)与被告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亿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塘下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勇、董宣宣到庭参加三次庭审,被告晟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颖到庭参加第一、二次庭审,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塘下供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850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瑞安市塘下镇国泰路道路工程。2019年8月18日,被告在国泰路段施工过程中,损害了原告专线电缆,导致原告公司无法正常供水运行。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维修被其损坏的专线电缆,恢复原状,均无果。鉴于专线电缆破坏影响整个塘下片区供水,原告马上委托瑞安市祥和电力设备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祥和服务部)对被被告损坏的专线电缆进行故障排查和维修。竣工后,原告委托浙江瑞阳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和工程结算审计费用共计188502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上述费用,被告均拒绝,原告无奈只能提起诉讼。

被告晟亿公司辩称,1.对案涉电缆被被告损坏的事实以及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无异议;2.电缆被损坏的责任不在于被告,被告是合法施工,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存在过错;3.该损害结果系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告从未告知案涉电缆的存在,且其铺设电缆时未经过合法审批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3月31日,瑞安市凤山水务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原告塘下供水公司。塘下供水公司、瑞安市排水有限公司均系瑞安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2014年9月1日,瑞安市凤山水务有限公司未经行政审批将其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的凤山水厂高压进线工程发包给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主要内容及范围为高压进线电缆敷设、埋地管道敷设、顶管施工、电缆井砌筑。施工方依约施工,并设置电缆井等相关建筑,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其中在××路××路××国泰路与罗凤西路交叉口两个位置均设有电缆井,国泰路与凤都五路交叉口的电缆井上还有标志载明“10kv电缆工井020?凤山水厂”。瑞安市凤山水务有限公司将工程相关的竣工图、竣工资料提交至国网浙江瑞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备案,该供电公司为其供电。2017年12月14日,瑞安塘下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向瑞安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瑞安市塘下镇国泰路(锦湖飞地凤都六路至罗凤西路段)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文本及会议通知单,于2017年12月18日主持召开该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瑞安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派员参加会议,并告知“文本中无给水管网设计内容,根据2012年瑞安市域给水专项规划,该路段的DN1200一级主干管为凤山水厂远期扩容项目,建议合理预留管位”。2018年1月4日,瑞安塘下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会议内容形成了会审纪要,会审纪要第五条记载上述内容。2018年9月29日,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晟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将位于××镇××工业园××路××路西首的瑞安市塘下镇国泰路(锦湖飞地凤都六路至罗凤西路段)道路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晟亿公司;工程内容为道路全长约454米、宽度为42米、桥梁1座;工程承包范围为道路、桥梁、人行道、给排水管、路灯等,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说明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不当造成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失的,该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费修复。2018年11月26日,该道路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8月18日,被告在该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将前述××路××路××国泰路与罗凤西路交叉口两个电缆井之间的地下专线电缆挖断。次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勇前往塘下派出所陈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的电缆打断的事实。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祥和服务部分别签订《小额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地段的专线电缆故障排查工程、故障排查抢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祥和服务部,工程造价分别为11000元、179775元。合同签订后,案外人祥和服务部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委托浙江瑞扬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专线电缆故障排查抢修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支出审计费1400元。2019年10月12日,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造价为176102元。2020年8月11日,被告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塘下镇国泰路道路工程,地下,地下电缆规划审批文件&rdquo020年8月20日,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20年(答)第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经检索,塘下镇国泰路道路工程审批未涉及地下电缆规划审批,且该项目也并未向我局提交关于地下电缆规划审批的申请。因此,本机关不存在你单位所申请的上述信息。”

以上事实,由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凤山水厂高压进线工程竣工图、凤山水厂高压进线工程竣工资料、小额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咨询报告书、询问笔录、证人杨西峰证言、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照片、视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瑞安塘下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道路平面图、文件签收登记表、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晟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塘下供水公司所有的地下专线电缆打断,并造成原告合计188502元的财产损失,事实清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晟亿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是:首先,案涉专线电缆的铺设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属于非法铺设,且在被告的施工范围内没有设置明显标识,原告的权益不应得到保护;其次,被告的施工项目经过了立项、审批、备案,其施工所依据的施工图是由专业设计机构设计,施工图中没有显示施工路线上存在原告铺设管线,该施工图的设计依据之一就是初步设计会审纪要,而原告方的代表在会议上并未告知其在施工路段的地下预埋了专线电缆。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专线电缆的所有人,虽在施工路段周边设有两个电缆井予以提示,但在参加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时未告知铺设电缆的事实以及该电缆的位置,而被告晟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亦未注意到上述两个电缆井,致使该两电缆井之间的电缆被损坏,未尽到审慎施工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合双方过错行为对案涉财产造成损失的原因力,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60%的过错责任,即赔偿原告113101.2元(188502元×60%),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关于案涉专线电缆在施工时未经行政审批,本院认为,即便原告的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违反行政审批程序并不意味着原告的电缆必然属于违法财产,原告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其民事权益应受保护。综上,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瑞安市塘下供水有限公司113101.2元,款可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瑞安市塘下供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1元,由原告瑞安市塘下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509元,被告晟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62元(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林敏

人民陪审员  夏瑞弟

人民陪审员  陈 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木聪慧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书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