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与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福尔康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晓林,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文雯,女,该镇副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
法定代表人:颜来来,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万延文,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延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28日以已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4元,减半收取10767元,由上诉人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