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腾宏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4288号
申请执行人:***腾宏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640号绿地新城D-2号楼1单元1509-7室。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19号。
被执行人:**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盐城市射阳县县城射阳五洲广场B区2号楼112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省盐城市射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8年6月5日生,汉族,住**省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腾宏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宏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虓鹏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1324878.90元,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958005.7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324878.9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633126.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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