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2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礼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阳县实验小学,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克祥,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实验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苏09民终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二、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79355元及利息(以13793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射阳县实验小学在欠付**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448元,由***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51元,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97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8元,由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62元,***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6元。需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6407元。因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实验小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实验小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实验小学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对其相关银行账号少量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
3、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实验小学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J×××××奥迪牌、苏J×××××起亚牌车辆均已被本院查封,因一时未找到该车辆,故暂时未能扣押处置。
4、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实验小学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19号的房产、射阳县实验小学名下所有的位于射阳县县城体育路西侧东方××号的房产均已被本案查封,等待处置分配。
5、2022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思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9民终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洪贤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毛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