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兴志型钢出租站、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3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兴志型钢出租站,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经营者:牛兴志,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兴志型钢出租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苏0924民初4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启东市兴志型钢出租站给付租金490781元,吊装费5598元,少型钢98886元(原物返还后抵充),合计595265元。此款限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给付15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余款(及返还少型钢)在2021年10月31日前结清;如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另承担违约金10万元;如果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约定履行,启东市兴志型钢出租站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587元,由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需承担执行费18409元。因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启东市兴志型钢出租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进行了查询,对其相关银行账号少量存款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兴志型钢出租站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25日已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924民初4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洪贤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