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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883号
原告:临沂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宏大路交汇凯歌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祥,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礼军,经理。
原告临沂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宇
书 记 员 徐希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