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财保13号
申请人安徽省一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省一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1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省一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一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1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祚喜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