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一鸣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11执保35号
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安徽省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8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8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冉
书 记 员  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