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1158号
申请人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
负责人:石骜,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石化电子城B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3584412U。
法定代表人:王兵。
被执行人:安庆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红旗小区18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81396419。
法定代表人:刘孝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菱北办事处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305104。
法定代表人:潘功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兵,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金霞,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王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吴爱华,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王冠,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张松山,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刘孝飞,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潘功喜,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方宝珠,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汪斌,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金霞、王忠、吴爱华、王冠、张松山、刘孝飞、、潘功喜、方宝珠、汪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执行到位金额为48210.36元。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皓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执1158号
申请人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7183X6。
负责人:石骜,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石化电子城B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3584412U。
法定代表人:王兵。
被执行人:安庆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红旗小区18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81396419。
法定代表人:刘孝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菱北办事处办公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18305104。
法定代表人:潘功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兵,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金霞,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王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吴爱华,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王冠,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张松山,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刘孝飞,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潘功喜,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方宝珠,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汪斌,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金霞、王忠、吴爱华、王冠、张松山、刘孝飞、、潘功喜、方宝珠、汪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执行到位金额为48210.36元。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李元超
审判员 姚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