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11民初259号
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利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兵。
被告:安庆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松山。
被告: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功喜,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兵,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金霞,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王忠,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吴爱华,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王冠,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张松山,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鲁海霞,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汤亚玲,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功喜,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方宝珠,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汪斌,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金日纺织有限公司、安庆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兵、金霞、王忠、吴爱华、王冠、张松山、鲁海霞、***、汤亚玲、潘功喜、方宝珠、汪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18元,减半收取16359元,由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拥军
人民陪审员  方 明
人民陪审员  杨九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