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37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律师(特别授权):***,安徽皖宜律师事务所函。
被执行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3月23日依据(2018)皖0802执3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户的1265****3账户187450元额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户的1265*****账户187450元额度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