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执保211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5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与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房地权证宜字第××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5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预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