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802执保211号
申请人:***,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5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与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房地权证宜字第××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宜鑫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5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预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