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民初4566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315720037H。
法定代表人:梁锐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清伟,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后郭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135644X3。
法定代表人:林明英。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万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林超
书记员徐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