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万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3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后**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9135644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万钜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金额以99622.1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主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