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541号
关于南京博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房产已设定抵押并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王成孝 审判员  邓树林 审判员  魏长清
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