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774号
南京刘俊仪表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厂房现已经被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
终结(2016)苏0117民初43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长 王成孝
执行员 邓树林
执行员 吴学飞
书记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