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2144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苏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章亚武、夏小琴、沈小兰、章鸿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皋市科技开发和工商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241779.07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以11241779.0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如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对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江苏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苏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章亚武、夏小琴各自按八分之一的比例承担,由被告章亚武、夏小琴、沈小兰、章鸿文共同按八分之一的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89250元,由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苏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章亚武、夏小琴、沈小兰、章鸿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由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1241779.0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50元,执行费79775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苏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章亚武、夏小琴、章鸿文名下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沈小兰名下银行存款43200元并转执行费,九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房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待拍卖成交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3.本院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夏小琴名下位于如皋市××新村××室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该不动产已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4.本院查封(轮候)被执行人章亚武、夏小琴名下位于如皋市××新村××、××室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该不动产已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5.本院查封(轮候)被执行人章亚武、夏小琴名下位于如皋市××××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
6.本院查封(轮候)被执行人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区××路××、××幢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当地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补偿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在先查封债权后无余款用于本案分配。
7.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沈小兰名下位于如皋市××新村××、××室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8.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苏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鸿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9.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苏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章亚武、夏小琴、沈小兰、章鸿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苏中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苏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安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章亚武、夏小琴、沈小兰、章鸿文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蒋晓荣
审判员 石磊山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