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三一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4724号
原告:深圳三一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上岭排新村48号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2956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严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系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金田路321号厂房一、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98471G。
法定代表人:岑道许,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三一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三一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三一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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