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九如堂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20078号
原告:中山市九如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兴涌路“荔枝巷”(***厂房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5639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红,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金田路321号厂房一、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98471G。
法定代表人:岑道许。
原告中山市九如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如公司)与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富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九如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九如堂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13元,减半收取计2406元(原告中山市九如堂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九如堂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