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19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7400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74000元(不含执行费161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4日作出(2021)新2301破申1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预重整,据此申请执行人以申报债权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