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492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板桥路南首路西厂房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34360516D。

法定代表人:牛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金田路21号厂房一、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98471G。

法定代表人:岑道许,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赵金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青红

书 记 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