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25民初177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谭俊杰,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金田路321号厂房一、二。
法定代表人:岑道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谭俊杰、***与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俊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四原告安装工资7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被告***从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包了洞口县绿景盛世豪庭三期B区55#楼电梯安装工程,四原告为该楼电梯进行了安装,完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四原告的安装工资。2019年11月7日,四原告和被告***进行了结算,由被告***向四原告出具了欠条,尚欠四原告电梯安装工程70800元,现已过承诺支付期限,被告未付分文。
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欠条1份、结算单1份、电梯委托安装合同书1份、原、被告聊天记录3份、湖南恒志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及原告的工作资格证。经本院审核,电梯委托安装合同书系复印件,且仅有该合同的第一页,并不完整,不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目的,其余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依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月,被告***联系四原告安装洞口县绿景盛世豪庭三期B区55#楼电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四原告一共安装了6台电梯。***仅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四原告多次催收,***均未能支付下欠的工资款项。2019年11月7日,四原告找到***并报警,双方在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进行了结算,结算单上确认***尚欠四原告电梯安装工资70800元。***与四原告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因***未能当场支付,***当天出具了欠条:“我***(432522198409012458)今欠**、***、谭俊杰、***电梯安装工资708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零捌佰元整。本人承诺半年内付清,实际金额以转账记录为准……。”但被告***未能按期付清欠款,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四原告向被告***承揽了洞口县绿景盛世豪庭三期B区55#楼电梯安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此后确认的结算单,双方形成了实际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四原告按照***的要求完成了电梯安装,***应给付约定的报酬。经过双方结算,***下欠四原告工作报酬70800元,双方约定由***出具欠条,在半年内即2020年5月7日前予以支付。***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其逾期未付,系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四原告报酬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工资70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本院亦未能查明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本案四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要求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深圳亚洲富士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谭俊杰人民币70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谭俊杰、***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桂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梅妍
书记员傅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