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2执2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翁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36722.8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晨
书记员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