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南门云敦大酒店爱戴苑2#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Y。
法定代表人:翁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民律师事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所作出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并无当事人之诉请,严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宏科(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