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

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3民催13号
申请人: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海创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33985282。
法定代表人:凌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因遗失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7860649,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为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林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诗茵
人民陪审员  季 丽
人民陪审员  蒋 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