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化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1802民初2083号
原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爱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佐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才书
原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佐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6000元并从2014年1月23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之间签订《雅安兴美云母公司安装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协议书》,原告依约安装了该监控系统并经被告确认合格,2014年1月22日,被告支付了1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剩余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6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签订《雅安兴美云母公司安装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网络视频监控系统总工程款为36000元;付款方式:工程安装完毕,经甲方确认合格后,甲方先付10000元给乙方。剩余的工程款甲方在2014年3月31日前结清。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2014年1月22日被告雅安兴美云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0000元。2016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并经本院确认的安装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协议书、银行转账明细、催款函、快递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雅安兴美云母公司安装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予以保护。原告在签订该协议后履行了安装义务,并经被告确认合格,于2014年1月22日支付给原告10000元。从2014年1月22日到至今,被告未支付剩余的货款26000元,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雅安兴美云母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雅安兴美云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在本案执行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