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3301执30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3民终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40277.33元,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通过传统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失信等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扎西青措
书记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