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91民初584号
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
二、如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闫晓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