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91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原告山东亚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2)鲁039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成都华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闫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