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4156号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新疆华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华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邢怡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