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21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5号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自有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