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04民初3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振金,承德市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迎家小区第1幢1号底商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5号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邹婧
书记员*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