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04民初3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振金,承德市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迎家小区第1幢1号底商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5号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邹婧
书记员*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