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04民初3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振金。
被告: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30元,减半收取计169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