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占成、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2000号
原告:王占成,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主楼14层14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
被告:张大伟,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县。
原告王占成与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占成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王占成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董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