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纪卫国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4267号
原告: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乡小锥子山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697569810F。
法定代表人:孙铁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大伟,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卫国,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35号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6556558U。
法定代表人:陈明超,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卫国、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60元,由原告承德振龙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晓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