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宏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6556558U。
法定代表人:李慧,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灏,男,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宏,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址,住址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div>
再审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再审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的12月26日前给付被申请人赵宏工伤保险待遇等16万元。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再就劳动争议事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再审申请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春梅
审判员  王继军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