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199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主楼14层14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县。
原告***与被告***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