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3533号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10616。
被告:宁夏恒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凡商业楼9号营业房。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宁夏恒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