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正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正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86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辽宁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站东02-站前街18#楼111(东数1#门市)。

法定代表人:蒋德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正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盖州市榜式堡镇榜式堡村。

法定代表人:金德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正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全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