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1民初86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辽宁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站东02-站前街18#楼111(东数1#门市)。
法定代表人:蒋德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正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盖州市榜式堡镇榜式堡村。
法定代表人:金德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政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正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全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