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14号

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282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282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3404元。本院同日受理。

执行中查明,本案在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100000元,本次执行标的实际为12827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案款12827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部分利息共计12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404元已缴纳(其中申请执行人缴纳1400元,被执行人缴纳2004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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