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蒲城县固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5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城县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XX号绿地SOHO同盟。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潮,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XX城县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陕0526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XX城县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城县XX建材有限公司已与被申请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XX城县XX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城县XX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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