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20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XX城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XX城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陕0526民初20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XX城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城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47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冉肖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婧雯
书 记 员 程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