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4执390号
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永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4464971.49元及利息(以4464971.4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131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726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案款,执行费47263元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3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