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

兰州市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与城关区平凉路魅力小仔美发店、荔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8170号
原告:兰州市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保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平凉路魅力小仔美发店。
负责人:石红。
被告荔廉杰。
原告兰州市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城关区平凉路魅力小仔美发店、荔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兰州市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之后将所承租的房屋腾交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9万元,并按照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向原告支付滞纳金45000元,以上合计1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22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要求继续承租原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铺面,原告同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经协商约定租赁期间为两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该铺面年租金9万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付一次,第二次须提前一个月支付,在合同期内,被告交清了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租金,理应在2019年3月交清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的租金,但被告声称资金困难,双方约定于2019年3月底交清,可至今未交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并聘请律师协商解决,被告以原告将该房屋已经出售,没有让被告与新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为由,不予缴纳,故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约定,被告不按时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并且已超出十日,原告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告在被告承租兰州市城关区铺面的期间内,将该铺面出售给案外人张芳,且于2018年11月14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原告作为原房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租金,其主体不适格。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市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回原告兰州市房地产装饰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 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