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博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与宁夏博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25执181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宁夏博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某。
本院执行的李某依据(2019)宁0425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宁夏博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博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交纳30000元,向李某私下偿还了剩余4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9年12月31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425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