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225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119号太化兴光一小区69号楼二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浑源县荣乌高速公路浑源服务区。
负责人:谢鹏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晋0225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确定: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欠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281070.37元及鉴定费12万元,并从2017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6281070.37元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负担56607元。判决生效后,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97451.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侯英
审判员常有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