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与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25民初442号
原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
负责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住大同市浑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与被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南高速公路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薄宏伟
审判员 张晓娥
人民陪审员 穆立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