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25民初542号
原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119号太化兴光一小区**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章丘市圣井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西腾中桥梁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龚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