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923执252之五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霍永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额济纳旗策克口岸。
法定代表人牟晓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额济纳旗金运坤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巴图达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亮